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顾问[8]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或顾问、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8]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募集资金专户[8] 项目可行性与置换 - 超前次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应重新论证可行性[14]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应重新论证可行性[14]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6个月内实施[17] 资金使用与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17] - 资金支出需履行审批手续[14] - 补流到期前归还资金至专户,2个交易日内公告;无法归还需提前审议并公告[19] - 使用超募资金需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计划并投入[21] 用途变更与回售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意见、股东会审议并披露[22]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23] - 经股东会批准变更募投项目,20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债持有人回售权,回售公告至少发三次[23] 节余资金与现金管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年报披露;达或超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24] - 现金管理产品需安全高、期限不超12个月、不得质押[28] 检查与核查 - 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31]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31]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32] - 保荐或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3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或顾问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5] 其他规定 - 公司应在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35] - 若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或顾问需分析原因并提核查意见[35] - 保荐或顾问发现公司、银行未履行协议或有重大违规、风险,应及时报告并披露[35] - 董事等违反制度将视情节追究责任[37] - 制度条款冲突按有效规定执行[37] - 制度经股东会批准生效实施,修改亦同[3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9]
翰宇药业(30019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