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立科技(30101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华立科技华立科技(SZ:301011)2025-11-17 19:40

募集资金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超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协议[8] 资金使用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13]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5] 资金使用规则 - 募集资金应按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改变用途须经股东会决议[10] - 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10] -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3] - 公司可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信息[15] - 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无法按期归还需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公告[17]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至迟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7] 项目相关规定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需重新论证[19]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相关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1]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1]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资金转入专户不超6个月[21]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同意并经股东会审议[23]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26] 监督检查 - 内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8]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8]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信息[29] 信息披露 - 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公司需在报告中披露收益、投资份额等信息[30] -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深交所公告[31] - 公司有募集资金使用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30] - 鉴证结论为“保留”等情况,董事会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30] 保荐职责 -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及持续督导职责[31] - 持续督导期届满资金未用完,保荐机构继续履行职责[31]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应现场核查并报深交所[31]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1] 违规处罚 - 公司董高人员违反制度,将受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处罚[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