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002059) - 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生态城低碳中心 B 栋 1 单元 17 楼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 派杨晓莉、陈自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是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