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清研(301288)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清研环境清研环境(SZ:301288)2025-11-17 20:16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1] - 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1] - 季度报告在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1] 业绩预告情形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出现净利润为负等6种情形之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预告[14]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需预告[14] - 扣除特定收入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且利润总额等三者孰低为负值属于预告情形[14] 报告审计要求 - 半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拟进行利润分配(仅现金分红除外)等2种情形需审计[11] 信息披露原则与流程 - 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4][5] - 除强制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对决策有实质影响信息[5] - 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监局[7] - 依法披露信息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规定媒体发布[6] 特殊情况披露 -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等情况,应披露原因、风险和专项说明[12]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需披露[16][1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19] - 公司变更名称、简称等应及时披露[17] 报告编制与审核 - 定期报告由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编制,审计委员会审核财务信息,董事会审议[23] - 临时报告由证券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组织披露[24] 信息流转与报告 -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25] -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由证券部或指定部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报送[25] - 重大事件信息报告义务人提交材料,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后披露[25] 责任人与职责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主要责任人[29] -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1] - 通过委托或信托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控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2] - 财务部编制财务报表等并提交相关财务资料[33] - 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定期报告并提交审议,负责信息披露工作[33] - 临时报告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不同形式披露有不同审批流程[34] -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34] 豁免披露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豁免披露[36] - 符合特定情形的商业秘密可暂缓或豁免披露[37] - 定期和临时报告中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信息可采用特定方式豁免披露[37] 其他要求 - 应在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报送报告期内暂缓或豁免披露登记材料至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39] - 应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38] - 董事等接触未披露信息人员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41] - 财务总监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负责人[43] - 内审部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43] -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违法[38] - 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定暂缓、豁免事项应审慎,防止信息泄露[38] - 通过多种形式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41] - 应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董事会及经营层负责检查监督[43]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