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12]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2] 项目论证与实施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1]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1]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三方协议,签后可使用募集资金[6] - 公司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12] - 以自筹资金支付特定事项后,可在六个月内实施置换[13] - 公司最迟应于募集资金到位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6] 资金管理与使用顺序 - 现金管理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可质押的非保本型产品[15]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15]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至迟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7] -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为补充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19] 信息披露与核查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需披露相关情况[26]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5]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5]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6]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7] 违规责任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责任人员承担法律责任[27]
*ST辉丰(00249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