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高电新(002452)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财务资助规则 -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资助[3] - 董事会审议对外资助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回避[5] - 四种情形下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5] 资助对象规定 - 资助合并报表内持股超50%子公司,部分规定可免适用[5] - 不为规定的关联法人、自然人提供资助[5] - 对控股或参股子公司资助,其他股东按比例提供[5] 资助用途及手续 - 资助不得用于生产经营以外事项[6] - 提供资助应签署协议,申请单位提交报告及文件[9] 监督与披露 - 集团和公司财务部跟踪监督、防范风险[9][14] - 按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定情形及时披露[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