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科(300284) - 苏交科: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苏交科苏交科(SZ:300284)2025-11-17 20:31

关联交易规范 - 公司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关联交易[2]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是关联人[7] 审议表决规则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股份不计入总数[3][11]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10]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0] -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0] 交易审批权限 - 董事长可决定低于30万元的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等[15] - 超30万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需董事会批准并披露[15] - 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需董事会批准并披露[15] - 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需聘请中介评估或审计,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报告[15] 特殊交易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委托理财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一千万元,投资前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占50%以上且超五千万元,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9] 其他要求 -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及时告知关联人情况[22] - 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及责任[22] -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进行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20] - 新增关联人在相关情形发生前已签订且履行的交易事项可免审议程序,不适用累计计算原则[21] - 公司向关联人购资产成交价相比账面值溢价超100%且对方未提供盈利担保等承诺,需说明原因等[23] - 公司因买卖资产可能致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应明确解决方案并提前解决[23] -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适用《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二章第一节规定[23]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抵触时及时修订[25] - 本制度中“以上”“以下”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25]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5]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