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2]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6] 提案与通知规则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9]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9] 会议相关时间规则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0]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0] - 股东会现场会议地点变更,需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2] 投票规则 -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3] - 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16]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16]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视为弃权[17] -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17] - 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15] 其他规则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19]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具体方案[19]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法违规的股东会决议[19]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15] - 股东会召集等程序有争议且无法协调时,当事人可向法院诉讼[23] - 股东会召集等不符要求,证监会责令限期改正,交易所可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23] - 董事或董事会秘书履职违规,证监会责令改正,交易所可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严重时可实施市场禁入[23] - 公告等应在符合规定的媒体和交易所网站公布信息[25] - 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规冲突时以法规为准,公司章程制定或修改应依规则列名股东会条款[25] - 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25] - 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5] - 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与章程正文效力相同,自股东会通过生效,修改亦同[25]
苏交科(300284) - 苏交科: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