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披露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11] - 应在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11] - 应在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11]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1] - 定期报告内容经董事会审议,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5] 业绩及重大事件披露 - 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预告和披露[16][21]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应披露财务数据[17]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作专项说明[17] - 发生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19] - 任一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21] - 获得对当期损益重大影响额外收益需披露[21] - 变更公司名称等应立即披露[22] 信息披露职责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27]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27] - 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定期报告财务信息并提交董事会[29] - 董事等知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29] - 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应告知配合披露[33]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等信息披露职责履行[31] 保密与档案管理 - 涉及应披露信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37] - 公司与外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37]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文件档案管理[39] 豁免披露 - 涉及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41] - 暂缓、豁免后特定情形应及时披露[42] - 拟披露报告涉秘密可特定方式豁免[42] - 暂缓、豁免信息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保存不少于十年[43] -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登记材料[44] 监督与监管 - 公司信息披露接受证监会、上交所监督[46] - 公司及其董高违规,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47]
上海九百(600838) - 上海九百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