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协议终止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公司应重新论证[9][10]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2] 闲置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15] 节余资金披露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18]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3]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3] -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25]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6]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应根据发展规划及实际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使用需经董事会决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6] 募投项目变更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22]
上海九百(600838) - 上海九百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