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规定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指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2] - 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单位,不得为其担保[6] 审议要求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须股东会审议通过[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议通过[9]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股东会审议通过[9]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超5000万元,须股东会审议通过[9] - 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股东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9][10]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股东会审议通过[9]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议通过[9] 披露要求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及时披露担保事项[14] -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需及时披露,为其他主体提供担保视同公司担保[15] 其他规定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比照担保规定执行,特定情况除外[16] - 公司应关注被担保人财务状况,出现问题董事会及时采取措施[17] - 担保须订立合同,明确主债权种类金额等条款[18] - 责任人签订担保合同须有董事会决议或授权,不得越权超额[19] - 签订互保协议要求对方提供财务资料,实行等额原则[19] - 被担保债务展期继续担保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22] 责任追究 - 董事会视情况决定对有过错责任人给予处分[24]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合同追究当事人责任[24]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9]
卡倍亿(300863)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