羚锐制药(600285) -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羚锐制药羚锐制药(SH:600285)2025-11-18 18:47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商业银行合作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专户资料,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5]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应对项目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论证[9]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9]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特定事项后6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1]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1]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12] 节余资金披露与审议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5] 监管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1]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1]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1] - 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2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3] 流动资金补充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9] 人员责任 - 公司董事、高管需督促募集资金规范使用,维护资金安全,实现承诺投资效果[25] -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致损失,公司将视情况惩戒,严重时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5] 子公司实施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受控企业实施,公司要确保其遵守制度规定[27] 制度执行与解释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不一致时以其规定为准[27]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