羚锐制药(600285) -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羚锐制药羚锐制药(SH:600285)2025-11-18 18:47

担保审批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股东会审批[4]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批[4]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批[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批[5]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且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批,相关股东不参与表决,半数以上通过[5]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全体董事过半数且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6]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且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7] -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预计额度提交股东会,实际发生及时披露,担保余额不超额度[6] 担保流程 - 被担保人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11] - 对外担保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合同[15] 担保管理 - 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负责对外担保统一登记备案管理[17] - 财务部按季度填报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19] 担保展期 -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展期需公司继续担保,视为新担保,履行申请审核批准和信息披露义务[19] 信息披露 - 董事会秘书在担保决议后按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包括担保总额及占净资产比例[22] - 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被担保人15个交易日未还款等情况需及时披露[23] 核查与追责 - 董事会每年核查全部担保行为并披露结果[23] - 独立董事在年报中对担保情况专项说明并发表意见[23] - 控股股东等不偿还担保债务,董事会应采取措施追讨并追责[25] 制度适用 - 公司对外担保统一管理,控股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