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豪新材(301176)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逸豪新材逸豪新材(SZ:301176)2025-11-18 19:02

审计费用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公司应在信息披露文件说明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原因[10] 审计人员规定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0]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11]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 可向董事会提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5]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等方式[6]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聘期一年可续聘[8][10] 改聘情形 - 当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等三种情况时,公司应改聘[12][13] - 若年报审计期间出现改聘情形,审计委员会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临时选聘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13] 信息披露 - 公司每年应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责报告,更换需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4] 审计委员会职责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及监督审计工作,应履行多项职责[16] -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18] - 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工作,审议选聘文件,监督选聘过程[18] - 审计委员会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建议,提交决策机构[18] -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定期提交履职评估报告[18] -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特定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如变更事务所、审计费用变动等[19]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违规且后果严重,应报告董事会[19] 违规处理 - 承担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存在分包转包、审计质量问题,公司不再选聘[19] - 注册会计师违规出具不实报告,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处罚[21] - 依据规定实施的处罚,董事会应报告证券监管部门[21]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制订、解释和修订[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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