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检查与通知 - 公司内审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5]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专户管理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项目论证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需重新论证项目[11]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4]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资金置换与协议签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到账后六个月内实施[14]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资金用途与审议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等达股东会审议标准,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现金管理与流动资金补充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5]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且仅限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使用[17]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应归还至专户,若无法按期归还需提前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8] 超募资金计划 - 公司应至迟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9]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4] 审计与调查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5]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27] 人员责任 - 公司董事和高管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30] - 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致使公司未及时披露信息,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0] 制度规定 - 制度中“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3] - 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时按后者规定执行,后者修订时制度相应修改[33] - 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办理[33]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3] - 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33]
逸豪新材(30117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