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威尔(002058)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2]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应召开临时股东会[3] - 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5] 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0] - 召集人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0]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4] 其他规定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2] - 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股东代表的董事候选人[11]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8] - 特定情况股东会应实行累积投票制[17] - 股东会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19]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22]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2]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法违规股东会决议(轻微瑕疵除外)[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