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淮汽车(600418) - 江淮汽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江淮汽车江淮汽车(SH:600418)2025-11-18 21:17

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管理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0]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在六个月内置换[16]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按招股书所列用途,不得擅自改变[9] 现金管理与专户规定 - 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2] -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户,超募资金也应专户管理[6] 协议签订与披露要求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提前终止应两周内签新协议[6]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度情况[9]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7] 核查与报告制度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4]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与年报一并披露[24]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与年报一并披露[25]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4] - 公司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14] 报告披露与配合工作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6] - 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并提供相关必要资料[26] 其他规定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适用本办法[28] - 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处罚[28] -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28] - 本办法“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28] - 本办法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8] -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28] -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冲突按法律等相关规定执行[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