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通科技(002331)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皖通科技皖通科技(SZ:002331)2025-11-18 21:17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等签订三方监管协议[3][7]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机构等[7]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8]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2]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1年等情形,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2]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2] 项目变更与资金使用 - 公司决定终止原项目,需审慎选择新投资项目并进行可行性分析[14]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置换自有资金等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人发表意见后披露[14]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支付困难时自筹支付后6个月内可置换[15]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不得变相改变用途、进行高风险投资[16]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按补充缺口、临时补流、现金管理顺序使用[17] - 现金管理产品须为高安全性、流动性好、期限不超12个月、不可质押[19]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改变实施主体(特定情况除外)等属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审议[23]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后原则上应投资主营业务,合资经营需控股[26] - 单个项目节余资金低于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26]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7] - 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补流需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并履行审批披露义务[27] 资金管理与监督 - 公司会计设台账记录募集资金,内审至少每季度检查并报告结果[28] - 审计委员会发现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等情况应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再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30]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对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聘请事务所对年度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0] - 公司应将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3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有差异需解释原因[30] - 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合理鉴证并提出结论[30] - 鉴证结论异常时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30]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应现场核查并向交易所报告[31]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31]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1] 办法生效与解释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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