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主体与原则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等六类主体[3] - 公司及相关义务人应及时、公平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信息[4] 披露时间与媒体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8] - 公司指定上交所网站和至少一家报刊为披露媒体[12] 定期报告内容与审核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需披露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及持股5%以上股东等情况[18][20] -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3] 业绩预告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特定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预告;半年度出现特定情形,应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预告[24][25] 重大交易披露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37]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37] 特殊事项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31] - 诉讼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需及时披露[45] 违规处理 -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有关处理结果需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52] 股东权益变动披露 -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拥有权益股份达公司已发行股份3%时,应在3日内书面报告[58] 内部管理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监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65] 档案保管 - 信息披露文件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69]
聚合顺(605166) -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