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利得(300883)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 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对公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管理办法》《股票上 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本制度,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与公司 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