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置换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独财[6]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1] 项目管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超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0]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1]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1]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22] 资金使用限制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3]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公告多方面内容,到期应归还[14] 资金管理与监督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4]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总经理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9] - 可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符合安全性高等条件[15]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2] - 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募集资金情况,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4] 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有多种情形,超额度等严重情况视为擅自改变用途[19] - 拟合资经营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应控股,改变实施地点需公告[20]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26]
龙利得(30088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