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光股份(301092)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1月)
争光股份争光股份(SZ:301092)2025-11-19 19:16

关联人定义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人[4][5] 关联交易类型 - 公司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十七项[7][8] 交易审议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需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10]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交易需相关审议披露[10]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披露报告[10] 交易标的要求 - 关联交易标的为非现金资产应提供评估报告,基准日距股东会不超1年[11] - 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达标准应披露审计报告,截止日距股东会不超6个月[11] 担保及资助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担保需反担保[12] -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12][13] 协议期限及会议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超3年需每3年重新审议披露[13]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4]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14] 交易执行及豁免 - 关联交易未获批不得执行,已执行未获批公司有权终止[16] - 公开招标等交易、关联人低息无担保提供资金等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会[16][17] - 一方现金认购另一方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等交易可免按关联交易履行义务[17] 制度相关 - 制度未规定事项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19]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9] - 制度由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1月发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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