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光股份(30109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争光股份争光股份(SZ:301092)2025-11-19 19:16

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用于主营业务[2]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及高风险投资[10] 募集资金检查与通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检查一次[3]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及时通知保荐方[6] 专户管理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项目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0]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2]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协议签订与置换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3] - 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置换前需对外公告[14] 现金管理与流动资金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应为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且不得质押[14]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仅限于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活动[1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需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23]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2]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的,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4]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应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7] 项目地点变更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董事会通过后需及时公告相关情况[20] 信息披露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相关内容[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