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光股份(301092) - 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第三条 子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在满足子公司正常提取 法定公积金、正常生产经营及必要资金支出安排的情况下,公司将在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允许的职权范围内,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促使其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子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七十,具体的利润分配由子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子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其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子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子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加强对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更好地规范其行为,完善、健全其法人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是指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