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达科技(002681)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 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 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