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2] - 独立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等履行职责所需工作经验[8] -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近36个月内不能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9] -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近36个月内不能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9] - 独立董事不得由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担任[12] - 独立董事不得由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亲属担任[12] -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提名的独董,若有经济管理高级职称,需在会计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4] - 独立董事连任时间超过6年,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8] 独立董事提名与补选 -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15] - 独立董事因特定情形辞职或被解职致比例不符规定,公司应在60日内完成补选[5] - 独立董事辞职致相关比例或人数低于规定,公司应在60日内完成补选[19] 独立董事履职规范 -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4] -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4]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应在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撤换[19] -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23] - 独立董事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1] -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等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2]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24] - 独立董事履职可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资料等多种方式[24] - 独立董事应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并参与相关培训[25] -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应包括基本情况、依据等内容并签字确认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告同时披露[28] - 独立董事应就相关事项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理由等几类意见之一[28] 公司支持与保障 -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知情权并提供足够资料和沟通渠道[29] -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问题可书面提延期召开或审议,未采纳应向上交所报告[30] - 公司董事会等应制作会议记录载明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应制作工作记录保存至少十年[30] - 公司应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沟通机制并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30] - 董事会秘书应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协助并及时办理公告事宜[31] -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等行使职权费用由公司承担[31] - 独立董事履职遇阻碍可向董事会说明,仍不能解决可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31] -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津贴且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等取得其他利益[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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