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园股份(600655) - 豫园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豫园股份豫园股份(SH:600655)2025-11-20 17:46

募集资金界定 - 公司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票等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4] 资金支取与协议终止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8]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等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9] 资金使用与管理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等发表意见后披露[13]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13][14]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等发表意见后披露[13][15]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13][14] 资金使用期限与额度 - 自筹资金置换需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事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同意[16]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收回并公告后可再次开展[16]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同意[19]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21]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1] 募投项目相关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4]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披露相关情况[21]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等四种情形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并股东会审议[23]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董事会决议即可[23] - 拟变更募投项目需公告原项目情况、新项目情况、投资计划等内容[25] 核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11]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9]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随年报披露[29]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与财务委员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31] - 董事会收到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3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随年报披露[30] -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3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督促公司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31] 制度相关 -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等抵触时,以国家法律等规定为准并随法规变化修改[33]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会通过后实施,原制度废止,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33]

豫园股份(600655) - 豫园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Reporti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