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园股份(600655) - 豫园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豫园股份豫园股份(SH:600655)2025-11-20 17:46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2]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等[4]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0] 责任人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责任人,董秘负责具体协调[4] -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第一责任人[41] 披露原则 - 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提前泄露[6] - 董事和高管应保证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7] 披露内容与方式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8] -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条件媒体发布[8]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20][13] 业绩预告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出现特定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半年度经营业绩出现特定情形,应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17] - 特定条件下可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17] - 披露业绩预告后有重大差异应及时披露更正公告[19] 业绩快报 - 可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特定情形下应及时披露[19] - 披露业绩快报差异幅度达20%以上或净利润等方向性变化应及时披露更正公告[20] 审计要求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在特定情形下应审计,季度报告一般无须审计[25][17] 定期报告审议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与财务委员会审核[24] 重大事项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25] - 发生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重大事件,投资者未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25] - 公司变更名称、简称等应立即披露[27] - 公司应在董事会形成决议等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27] 编制与审核流程 - 招股说明书等编制需聘请专业机构,经多环节审核,董事长签发[32] - 定期报告由高级管理人员编制草案,经多程序审议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32] 信息传递与配合 - 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等知晓重大信息应向董事会秘书通报[3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或控制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7]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7]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在董事会决议后通知并说明更换原因[39] 部门报告 -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发生应披露事项需在事项发生后第一时间等时点报告[42] 财务信息内控 -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真实准确[43]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并报告[43] 对外披露流程 - 对外信息披露需经提供信息部门核对、董秘办申请、董秘审核、董事长签发等程序[34] 沟通与保密 - 公司通过多种形式与外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36] 文件保存 -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8] 报送要求 -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46] 指定媒体 -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中国证券报》等为指定报纸[48] 审核与报告 - 公司董秘办应在临时公告刊登后及时向所有董事报告公告情况[45] - 公司信息文稿由董事会秘书审核[45] -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其授权成员审核签字[45] - 首席执行官及/或总裁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公告需经其和董事长或授权成员审核[45] - 子公司、参股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公告需经公司负责人、首席执行官或总裁、董事长或授权成员审核[45] - 公司向相关部门递交文件及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董事长最终签发[46] 责任承担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规披露或存在虚假等致投资者损失应担责[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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