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 - 制定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范行为[2] -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具体执行人和指定联络人[4] - 内部责任人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件[4] - 重大信息披露前可采取保密措施[8] 披露流程 - 信息披露文稿经董事会秘书起草、审核,董事长批准后公告[9] - 定期报告草案由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审核后公告[9] 异常处理 -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异常波动,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澄清[10] 监督与承诺 - 审计委员会监督信息披露,发现问题调查并提建议[11] - 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应及时披露并履行[12] 投资者关系管理 -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15] - 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私下提前披露[16] - 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需获同意并形成记录[17] - 与特定对象交流只能用已公开和非重大未公开信息[19] 交流活动 - 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说明会并提前通知[23] - 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处理信息并刊载答复[25] - 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编制记录表并刊载[25] - 避免在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接受现场调研和采访[25] 违规处理 - 受处罚或谴责应向投资者致歉并说明整改措施[26] -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规造成损失应赔偿[27] - 外部机构和人员违规公司应追究责任[27] 差错责任追究 -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结果纳入绩效考核[30] - 存在重大遗漏或不符应补充更正并披露相关情况[32] - 审计部与董事会秘书调查差错并提交审议[32] - 董事会确定重大差错等标准[32] - 主要负责人员责任承担方式有责令改正等[31] - 恶劣、故意情形应从重惩处[33][34] - 董事会对责任认定及处罚决议以临时公告披露[34] - 季度、半年度报告参照执行[34] - 处罚前听取责任人意见保障权利[34] 制度制订与解释 - 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解释,修订经批准生效[38][39]
恒铭达(002947) -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