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存放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通知保荐或独财[5] - 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专户,专户不得存非募集资金[5]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重新论证可行性并披露[11] - 超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重新论证项目[11] - 募投项目出现异常,及时重新论证可行性、预计收益并披露[11] 资金使用规则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规,原则用于主营业务[3] - 原则上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自筹资金[12]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3] - 按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顺序使用超募资金[16] 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部分需股东会审议并披露[12]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等四种情形属改变用途[19] - 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议案后可变更用途,原则投资主营业务[29][30] 节余资金处理 - 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该项目净额10%按程序使用[21] - 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净额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2] - 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净额1%可豁免程序并在年报披露[23]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5]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年度鉴证报告[26]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6] 鉴证相关 - 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会专项报告合理鉴证并提结论[27]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董事会分析理由、提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27]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公司配合承担费用[28] - 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聘请的鉴证报告及时公告[28] - 鉴证报告认为违规,董事会公告违规情形、后果及措施[28] 其他 -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或独财、银行签三方协议[5] - 募投项目负责部门根据可研报告编使用计划书,经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9]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为安全性高的非保本型产品[16] - 本制度“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30]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30]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30]
佛山照明(00054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