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钢铁(000932) -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1月修订)
华菱钢铁华菱钢铁(SZ:000932)2025-11-20 19:47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信息[12] 项目重新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对项目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论证[14]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4]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6个月内实施[14] - 公司可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6] - 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16]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公司应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17] 协议处理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协议并公告[10]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使用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经股东会审议[18] 闲置资金投资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需为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且不影响投资计划[19]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或仅变更地点除外[23]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达10%及以上需股东会审议,低于五百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25] 募投项目延期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按期完成拟延期,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披露情况[25] 资金使用管理 - 公司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控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6] 违规报告 - 审计委员会发现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等情况应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在两交易日内向交易所及监管局报告并公告[27] 专项报告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董事会应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7] 资产收购 - 以发行证券购买资产,应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完成资产所有权转移手续,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28] - 以发行证券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收购资产,相关当事人应遵守和履行收购资产相关承诺[28] 督导职责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履行督导职责[30] - 公司、商业银行不完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及时报告[30]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3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0] - 保荐机构等应对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发表意见[30] 责任追究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改变募集资金用途[31] - 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致使公司未及时披露信息将追究责任[31] - 对造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责任人,公司将给予处分[32] -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32] 办法生效 -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