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审议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履行董事会程序并披露[8][10]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0.5%以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履行董事会程序并披露[8][10]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5%以上,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0] 关联交易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可开会,决议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11]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2] 关联财务资助与担保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非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资助有例外,经非关联董事审议并提交股东会[13]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非关联董事审议同意并决议,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等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3]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交易使被担保方成为关联人,实施交易同时应对存续关联担保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14] - 董事会或股东会未通过关联担保事项,交易各方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措施[14]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公司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15] - 连续12个月内与关联人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16] - 与关联人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17] - 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7] - 9种交易可免于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19] - 披露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21] -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评估值较账面值增减值较大,需详细披露原因和推算过程[21] 制度相关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3] - 本制度修改由董事会提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23]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3]
重庆路桥(600106) -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