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诚医药(301096)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百诚医药百诚医药(SZ:301096)2025-11-21 19:32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协议签订与备案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全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6] - 协议提前终止,自终止日起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报深交所备案公告[6] 投资计划调整与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情况[1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0] 募集资金使用限制 - 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2] - 控股股东等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3]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 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超募资金也专户管理[5] 资金用途改变规定 -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经股东会决议[10] 现金管理与资金补充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12]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3] 新规适用时间 - 《监管规则》2025年6月15日后发行取得超募资金适用新规定[15] 资金置换规定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6个月内实施[16] - 支付特定事项自筹资金后6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7]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17]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出具鉴证报告[17] 投向变更规定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21] -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22] -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报告深交所并提交相关文件[22]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豁免部分程序,使用情况年报披露[25]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25] 报告与核查频率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6]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7] 鉴证报告聘请 - 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