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美科技(002859) - 公司章程修正案
洁美科技洁美科技(SZ:002859)2025-11-21 19:46

公司股份 -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7500万股,面额股每股金额为1元[4] - 公司股份总额为430,883,760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30,883,760股,其他类别股0股[4] 股份交易与转让限制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6] - 公司董事等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其所持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6] -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等6个月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6] 股份收购 - 公司或子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4]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5] 股东权益与决议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规有权请求法院认定无效[8]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召集程序等违规,有权自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8] 交易审议标准 - 公司股东会审议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13][14] - 公司股东会审议与关联方除担保外成交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关联交易[14] 财务资助与担保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8] 股东大会 - 年度股东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1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8] 董事会 -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34]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36] 利润分配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49] - 公司当年度盈利且有可分配利润时应进行现金分红,单一年度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50] 审计与财务报告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三人[53]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49] 公司合并与分立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56] - 公司合并、分立等应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56][57] 公司章程修改 - 公司将修改章程,包括法规抵触、情况不符、股东会决定修改三种情形[60] - 《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或”调整为“或者”[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