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自然人是关联人[5] 关联交易定价 - 关联交易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原则,无对应价格则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9] 关联交易披露与审议 - 公司与关联人成交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需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12]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13] - 与关联法人(或组织)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13] 董事长审批权 - 董事长对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不超30万元的交易有审批权[13] - 董事长对与关联法人(或组织)成交金额不超300万元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超0.5%的交易有审批权[14] 关联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决议,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4] 委托理财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等以额度计算,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4] 日常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可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需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16]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应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16] 董事会会议规定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20] -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公司应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20] 股东会表决规定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扣除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后,由非关联股东表决[22] 关联人信息报送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24] 豁免与免予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等交易,可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23]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一方以现金认购股票等交易,可免予履行相关义务[23] 交易审议要求 - 公司审议关联交易时应了解交易标的和对方情况,确定合理价格[17] 表决回避规定 - 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在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回避[20][25] 子公司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持有其50%以上股权等情况,其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26] - 参股公司关联交易可能影响股价时公司应履行披露义务[26] 其他规定 - 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27]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7] - 制度与国家相关规定抵触时执行国家规定[27] - 制度由董事会修改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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