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达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募投项目论证与调整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对募投项目重新论证[9]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3] 资金置换规则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人员薪酬等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困难,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2] - 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4]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3]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资金使用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15] - 公司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超十二个月[15]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6]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应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7] 资金归还要求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公司应归还资金至专户,无法归还需按要求履行程序并公告[17] 审议与核查 - 公司将闲置超募资金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额度、期限等需经董事会审议[18]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5]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3] 地点变更与公告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相关情况[21] 办法执行与解释 -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7][28] 专项审核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4]
维康药业(300878)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