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主体 -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主体有董事会秘书和办公室、董事和董事会等[3] - 董事会秘书需开展信息披露制度培训并通报大股东[4] - 持股 5%以上大股东负有信息披露职责[3] 定期报告披露 - 应披露年度、半年度和季度报告,年度在会计年度结束 4 个月内、半年度在上半年结束 2 个月内、季度在前 3 个月和 9 个月结束 1 个月内披露,一季度报告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报[16][17]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交所申请[19] - 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真实性等视为未审议通过[20] 业绩预告与快报 - 年度净利润或营收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 50%以上或净利润为负,需在年报披露相关信息[24]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出现净利润为负等 6 种情形之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 1 个月内业绩预告[28] -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 2 个月内披露年报,应在 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28] 特殊情况披露 - 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应在会计年度结束 1 个月内预告全年多项财务指标[29]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多项财务指标为负且营收低于 1 亿元等 5 种情形,需按规定预告财务指标[29] 交易与诉讼披露 - 开展新业务或进行重大交易,需披露多方面信息[34] - 涉案金额超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应及时披露[36]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超过总资产的 30%,需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36] 其他重要事项披露 -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其他董事等无法正常履职达或预计达 3 个月以上,应及时披露[37] - 国家政策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应披露对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38]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 30%,需报送临时报告并公告[40] 股份相关披露 -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应报送临时报告并公告[40]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应关注[41] -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比例达 50%以上及出现特定情形需披露相关信息[64] 交易金额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应及时披露[44]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10%以上应及时披露[44] - 日常经营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超 1 亿元应及时披露[49] 披露程序 - 定期报告披露需经多环节,由董事长签发并报上交所审核公告[52] - 临时报告披露分两种情况,遵循不同程序报上交所审核公告[53] -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按特定程序报上交所审核公告[54] 其他规定 - 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发更正等公告[55] - 涉及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57] - 公司董事等应保证定期、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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