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峰汽车(603982)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泉峰汽车泉峰汽车(SH:603982)2025-11-24 18:16

担保额度与审批 -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超此比例提交股东会审议[6]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3] - 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3]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应由股东会审批[13]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3] 担保对象限制 - 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公司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10] -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等情况且未偿还或无有效处理措施的,原则上不提供担保[10] - 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公司原则上不为其提供担保[10] 特殊担保要求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1] 信息披露与责任承担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20]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担保合同造成损害追究法律责任[22] - 经办人擅自担保造成损失向公司或股东承担法律责任[22] - 经办人怠于履职造成损失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处分并赔偿[22] 其他规定 - 涉及关联交易披露按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执行[24][25]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25]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6] - 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