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定义 - 关联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等[6] 关联交易定价 - 关联交易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原则,无则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9] 关联交易审议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支付薪酬除外)需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1]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需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1] - 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的交易,经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2] 关联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需经半数非关联董事和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公司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4] 关联财务资助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特定关联参股公司除外且需经非关联董事审议并提交股东会[16] 日常关联交易 - 公司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出需重新履行程序并披露[18]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19] 表决回避规定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9]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19] 关联方界定 - 关联董事包括交易对方、其控制人、在相关方任职者等情形[21] - 关联股东包括交易对方、其控制人、受其控制者等情形[22][23] 争议处理 - 关联董事应主动回避,有争议时由董事会向监管部门或公司律师确认[24] - 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有争议时由会议主持人审查、律师判断[25] 表决有效性 - 股东会表决关联交易,扣除关联股东表决权股份数,由非关联股东表决,关联股东未回避投票结果无效[25] 免审议披露交易 - 公司与关联人部分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如现金认购、承销等[25][26] 制度说明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28]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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