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审议与披露 - 对外投资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6种情况,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6] - 对外投资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6种情况,需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7] - 对外投资仅达特定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0.05元,可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需信息披露[8] - 对外投资达到规定标准,投资标的为股权需披露经审计财务报告,为其他资产需披露评估报告[9] - 购买或出售资产按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较高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对外投资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已履行义务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11] - 投资涉及未来或有对价以预计最高金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规定[11] - 分期实施对外投资交易以协议约定全部金额适用规定[11] - 投资期限届满后与原交易对方续签协议、展期交易需再次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2]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与期货衍生品交易 - 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投资前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占比50%以上且超5000万元,还需股东会审议[16] -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投资前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占比50%以上且超5000万元,还需股东会审议[19] -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25] -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26] -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期限内交易金额不超额度[16][19][26] - 公司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此类交易[22] -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限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24]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情况[16][20] -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出现理财产品募集失败等情形,应及时披露进展和应对措施[20][23] -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25] -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时应及时披露[29] 财务资助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2]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2] - 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2] -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可免于部分规定[32] -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31] - 公司对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33] -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特定情形除外[36] -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34] 其他 - 公司投资事项应严格按《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9] - 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44] - 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44] - 制度规定与后续颁布或修改的相关内容抵触时依后者执行,董事会应及时修订[44] - 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4]
神州数码(000034) - 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