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修订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于2025年11月修订[1]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13]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一般可不审计,特定情形必须审计[13] 信息披露适用对象 - 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属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对象[7] 业绩预告与快报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情形需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5][27] - 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20%以上需披露更正公告[28] 股东会通知 - 年度股东会召开需提前20日、临时股东会召开需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通知[20]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多种情况需及时披露[22]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提供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提供担保除外)需及时披露[23][24] 重大事项披露 -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24] 特殊情况披露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超过总资产的30%、除董事长、总经理外其他董高无法履职达3个月以上等情况要报告披露[31] 信息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由总经理等编制草案,审计委员会审核财务信息,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39] - 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重大事项经审批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披露[39] 信息报告与审核 - 重大信息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经评估审核等流程提交上交所审核披露[40][41] 信息披露责任人 -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主要责任人[43] 信息披露检查 - 董事会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检查一次[45] 文件资料保存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50] 信息发布媒体 -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70] 信息保密 - 公司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董事长、总经理为信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52][53] 董高股份交易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有时间限制和收益收回规定[62][64] 业绩说明会 - 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并提前公告[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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