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美菱(000521) -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长虹美菱长虹美菱(SZ:000521)2025-11-24 19:4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接受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美菱")的委托,指派胡国 杰、欧林玉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长虹美菱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长虹美菱第十一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 于 2025 年 11 月 6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会已按 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25〕第 00150 号 致: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长虹美菱股东和授权委托代表共 486 名, 持有长虹美菱 406,391,325 股,均为截至 2025 年 11 月 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