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路钢构(002541) -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 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 至少应安排一次全体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问题,并形成书面记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法律法规要求发表独立意见的重大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保护全体股东及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 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