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路钢构(00254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鸿路钢构鸿路钢构(SZ:002541)2025-11-24 19:46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独立财务顾问[5] 资金监管与检查 -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或独立财务顾问[5]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9][2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26] 报告与公告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9] - 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2]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23] 项目论证与延期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1]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1] - 公司拟延期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12] 资金置换与使用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2] - 现金管理产品需为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13]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且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14] - 超募资金应按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顺序使用[18] 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等四种情形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0]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且原则上应投资主营业务[21]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相关机构发表意见可使用[23]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才可使用[23]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3] 项目进展核查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25]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5] 其他事项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7] - 公司应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相关内部控制制度[27] - 公司将按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相关信息披露手续[28] - 违反制度规定将按内部责任追究机制追究责任[28] - 本制度与其他规定冲突时按相关规定执行[30]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