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适用与责任人 - 制度适用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人员和机构[6] - 董事会负责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9] -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第一责任人[48] 信息披露管理 - 常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管理,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9] - 公司公告文稿应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13] -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条件媒体发布[13] 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须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须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须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17] -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20]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应及时披露更正公告[22] 特殊情况披露 -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及时披露[24] - 除董事长或总经理外其他董事、高管无法正常履职达三个月以上需及时披露[25] -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应披露相关公告[28] 相关方配合披露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4][39] - 控股股东等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需提供信息配合披露[35] - 董事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35] 其他披露规定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说明更换原因和听取其陈述意见[39]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可暂缓或豁免披露[41][42] -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应登记相关事项[44][46] 子公司信息披露 - 子公司有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45] - 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50] - 控股子公司研究信息披露事项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资料[50] 违规处理与制度生效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可撤换并要求赔偿[50] - 本制度2025年11月24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54]
巨力索具(002342)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