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4]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4] 股东会通知与提案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作出决议后五日内发出通知[6] - 审计委员会或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6][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反馈[8][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2]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补充通知并公告提案内容[13]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二十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十五日前通知[15] 股权登记与投票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5]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7] 表决相关 -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特定事项需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8] - 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选举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8]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情况,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7]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7] 投票权征集与实施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征集,除法定条件外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27]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6] 决议相关 - 股东可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等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决议(轻微瑕疵除外)[38]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4] -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审议需对包括种类数量、发行方式等十一项事项逐项表决[28][29]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前应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表决时由律师和股东代表负责并当场公布结果[30]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人数、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比等内容[32][33] 违规处理 - 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证交所可对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并要求董事会解释公告[40] - 股东会召集、召开及信息披露不符要求,证监会责令限期改正,证交所可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40] - 董事或董事会秘书履职违规,证监会责令改正,证交所可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可实施市场禁入[42] 其他 - 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依照规则列明股东会有关条款[44] - 发行外资股的公司股东会,相关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44] - 规则所称公告等指在符合条件媒体和证交所网站公布信息披露内容[44] - 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44] - 规则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44] - 规则修改和废止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4]
巨力索具(002342)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