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检查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4]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10] 银行对账单 - 商业银行应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10] 资金支取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人等[10] 协议终止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0] 项目重新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13]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3] 报告披露 - 公司应在年度和半年度报告披露募投项目重新论证情况[14] 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5] - 支付困难时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置换募集资金[15] 节余资金使用披露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1]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21] 节余资金审议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1] 产品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19] 流动资金补充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过12个月[20] 项目进展核查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9] 鉴证报告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1] 现场核查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1] 专项核查报告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1] 报告结论披露 -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31] 配合工作 - 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督导核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提供募集资金相关资料[33] 问题整改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未履行协议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交易所报告[33] 办法规定 - 本办法“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35] 办法生效与修改 -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35] 办法执行 -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35] - 本办法与后续法规或章程抵触时按新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股东会批准[35] 办法制定与解释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35]
金鸿顺(603922) -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