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界定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是关联自然人[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关联法人[6]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以上交易需独立董事同意后经董事会审议披露[16] - 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以上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相应审议披露[16] - 与关联人交易3000万以上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交股东会审议[16] 关联交易表决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可举行,决议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2] - 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时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12] 关联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16] - 为关联人担保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为控股股东等关联人提供担保关联人应提供反担保[17] 其他关联交易规则 - 公司不得为规定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特定参股公司除外且需相应审议[17] - 关联交易应签书面协议,遵循诚实信用等原则,价格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10] - 关联人发生或知悉将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书面报告并表明回避表决[10] - 公司应防止关联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10] -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需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14] - 已执行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无重大变化在年报和半年报披露履行情况[18]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按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无金额则提交股东会[18] - 公司可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18]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超3年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8] - 九类关联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18] 制度解释与生效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20]
金鸿顺(603922) -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