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报告人员 -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管等多类人员,持股5%以上其他股东也在列[3] 交易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报告[5]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5]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5]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5] 关联交易报告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报告[8]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8] 诉讼及资产情况报告标准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诉讼需报告[9]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情况超过总资产30%需报告[10] 股份情况报告标准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报告[11] 信息披露责任人 - 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向公众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对外披露直接责任人[14] - 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为联络人[16] - 董事长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一责任人[16] 报告时间要求 - 报告人应于每年年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提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20] - 报告人应最迟于每月5号提供上月经营情况信息和本月工作安排[20] 重大事件报告要求 - 已披露重大事件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3个月未完成,应报告原因等并每隔30日报告进展[21] 报告相关权限及责任 -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有权随时了解应报告信息详细情况[25] - 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5] - 报告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致公司违规,公司可给予处分并要求赔偿[25] 制度生效及修改 -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26]
金鸿顺(603922) -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