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达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顾问[6] - 应在到账1个月内签三方协议,2个交易日内备案公告[6][9] - 协议提前终止应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9] 募集资金存放 - 超5000万元且多家银行开户时同一项目资金存于同一专户[9] 募投项目管理 - 搁置超1年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披露进展[11] - 超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1] 资金置换与使用 - 自筹预先投入可在到账6个月内置换,经董事会审议[12] -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安全流动好且不可质押[12][13]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到期归还公告[14] 资金使用决策 - 节余资金低于净额10%按程序用,达或超10%经股东会,低于500万或1%豁免[17] - 超出计划额度10%内总经理决定,超10%以上董事会批准[18] - 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5%内总经理批,5 - 10%董事会批,超10%股东会批[18] -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总经理批准,用于短期投资董事会批准[18] 监督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出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鉴证报告[27] - 二分之一以上审计委员会可聘事务所出报告,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报告公告[28]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现场调查,年度结束后出核查报告[28] - 审计部门每半年专项审计并报送董事会[29] 项目变更与超募使用 - 募投项目变更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及保荐同意,仅变地点董事会审议报告[22] - 使用超募资金经董事会决议、保荐意见、股东会审议并披露[15] 办法相关 - 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和章程执行[33] - 抵触新法规按新规定执行并修订[33] - “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33] - 办法由董事会解释,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33]
百通能源(001376)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